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6045号
原告: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2号3幢A区2024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盖朝霞,执行董事。
破产管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国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佳,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颖,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1188号中邦上海城。
法定代表人:杨红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婷,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徐琼花
审 判 员 王军涛
人民陪审员 毛妮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董晓菲
书 记 员 杨坤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