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473号
原告: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宫山路2号3幢A区2024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盖朝霞,执行董事。
破产管理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云岭东路89号402室。
事务所负责人:李向农,主任。
管理人负责人:张国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佳,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颖,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城东白蕉路3118号88栋(康健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练菊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咸利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白 云
书 记 员 杨坤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