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19)沪0151破9号之三
申请人: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1月30日,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完成对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财产调查和接管工作,并已申请法院裁定确认了无异议债权、宣告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确认了财产分配方案。鉴于首次破产财产分配已完结,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终结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宣告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人会议也通过了《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根据该分配方案已完成了首次破产财产分配,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并待实际收到其余财产后可以按照本院确认的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补充分配。因此,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云
书 记 员 王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