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19)沪0151破9号之二
申请人: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了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了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原名称为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2022年11月28日,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故申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管理人制作的《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云
书 记 员 王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