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31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平山县普石金瑞石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回舍镇孟耳庄村石材工业区。
组织机构代码:91130131MA07MCXA8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艳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2号3幢A区
2024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组织机构代码:91310230664355058E。
法定代表人:盖朝霞。
本院在执行平山县普石金瑞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海艳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艳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艳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南集团、中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尚有工程款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上海艳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南集团、中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未支取的工程款中2507333.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