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蒂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华蒂电梯有限公司与山西汶鑫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申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2888号6幢四层412室。

法定代表人:黄桂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伟根,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汶鑫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涑水大街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北角绛县大酒店A座公寓楼2-3-3。

法定代表人:赵春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英杰,绛县中城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王红庆,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绛县人,住山西省太原市。

再审申请人江苏**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汶鑫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红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6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和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终2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电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程亚丽

审判员  常邓飞

审判员  刘乙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贾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