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再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桂芳,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汶鑫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
法定代表人:赵春枝,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王红庆,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再审申请人江苏**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汶鑫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红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6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和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终2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晋08民申8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和解协议,称其与被申请人山西汶鑫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绛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双方就本案已不存在任何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一审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江苏**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012元,山西汶鑫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3元;反诉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江苏**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亚丽
审判员 常邓飞
审判员 任志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