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925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江苏金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建劳人仲案字[2023]第69号民事仲裁裁决文书,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已和被执行人江苏金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劳人仲案字[2023]第69号民事仲裁裁决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严 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