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5民初60号
原告:***,女,193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湖南省君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
被告:湖南湘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湖南湘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君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衡阳供电分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南湘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湖南湘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去世,原告的继承人邬某某(系原告***的丈夫)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继承人邬某某以原告死亡需协商确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及重新调整诉讼金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原告的继承人邬某某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的继承人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云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 琛
书 记 员 凌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