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君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省力生电器有限公司、湖南省君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7051号之一 原告:广东省力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关塘村(中山新华商务印刷有限公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4917437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君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121号***向城80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07261261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告:***,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广东力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君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力生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君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力生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君临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力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66元,减半收取678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共计117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力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