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福建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4民初1913号







原告



***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官桥镇莲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616624187。

法定代表人:罗勇进,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



***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武林北路2号(阳光花园)11幢11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60372375U。

法定代表人:陆爱华,任公司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

时间



2020年4月24日



申请撤诉时间



2020年5月27日









裁定

主文



本院认为,***华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瑜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