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4民初1913号
原告
***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官桥镇莲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616624187。
法定代表人:罗勇进,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
***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武林北路2号(阳光花园)11幢11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60372375U。
法定代表人:陆爱华,任公司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
时间
2020年4月24日
申请撤诉时间
2020年5月27日
裁定
主文
本院认为,***华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瑜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