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83民初906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福建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武林北路2号(阳光花园)11幢11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60372375U。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诉与被告福建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为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