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姝彤,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6民初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因被上诉人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衡阳市雁峰区政府百分百控股的国有独资企业,且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多次动用行政手段干预本案项目施工,因此原审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异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6月25日,上诉人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由被上诉人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包的雁峰区安置房项目的施工建设。同年7月2日,上诉人衡阳市健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衡阳市雁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施工工期、竣工验收、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并载明工程地点:雁峰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案涉不动产即雁峰区安置房项目工程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审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清生
审 判 员 唐崇高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爱香
书 记 员 颜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