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01执320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红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7801573909。
法定代表人:陶洪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静,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麒麟路与大连路交汇处东南侧凉都明珠1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09895643X6。
法定代表人:王忠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健军,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贵州东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盛世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的(2022)黔0201民初331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175.00元,案号为(2022)黔0201执320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经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发现有银行存款可用余额,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进行冻结。
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方式,和解协议签订后,2022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称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银行账户冻结等各项执行措施,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并请求解除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依法按程序办理,案件终结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黔0201执32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杨 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