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福海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81民初19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鑫福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东园镇厚境村厚境祠堂东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39921162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万全,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福建省鑫福海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闽0681民初1991号民事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8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在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账户(账号:90×××05)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申请解除对***在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账户(账号:90×××05)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在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账户(账号:90×××05)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