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福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81民初1991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第三人:福建省鑫福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东园镇厚靖村厚境祠堂东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39921162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福建省鑫福海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2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出具最高担保金额为820000元的担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