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3794号之三
原告:漳州市台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众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774203298。
法定代表人:李俊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榕,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腾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港口区茗苑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79757398A。
法定代表人:陈兰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辉、林艺华,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市台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腾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2020年11月2日,原告漳州市台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漳州市台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计2390元,由原告漳州市台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育明
审 判 员 蓝雪燕
人民陪审员 黄小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颜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