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腾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8834号之一
原告:***,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女,199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邹桂华,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邹平,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陈晓东,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甘元杰,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原告:邓生和,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邓明军,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吴得造,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蔡天看,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福建省腾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石马镇港口区茗菀楼第一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79757398A。
法定代表人:陈兰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凯雄,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彩霞,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邹桂华、邹平、陈晓东、甘元杰、邓生和、邓明军、吴得造、蔡天看与被告福建省腾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2021年12月28日***、***、邹桂华、邹平、陈晓东、甘元杰、邓生和、邓明军、吴得造、蔡天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邹桂华、邹平、陈晓东、甘元杰、邓生和、邓明军、吴得造、蔡天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邹桂华、邹平、陈晓东、甘元杰、邓生和、邓明军、吴得造、蔡天看负担。
审判员  蔡志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慧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