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7049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被告:福建省腾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港口区铭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79757398A。
法定代表人:陈兰兰。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腾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小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傅泽伟
书 记 员 刘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