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10077号
原告:***,男,199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林城时代第F-02,F-03栋9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22464270Q。
法定代表人:*积福。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855256。
法定代表人:张河川。
被告:中天城投集团乌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办事处航天大道燕子冲新天园区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5609140894。
法定代表人:卫忠梅。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乌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黄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