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7民初252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贵州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盛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钟东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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