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6788号
原告:郫县雄勇兄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郫筒镇望丛中路****。
法定代表人:卢自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顺菊,职务:经理。
原告郫县雄勇兄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2020年10月14日郫县雄勇兄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郫县雄勇兄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郫县雄勇兄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3元,由郫县雄勇兄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因郫县雄勇兄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撤诉,故该费用予以免缴。
审判员 黄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