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4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中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
法定代表人杨顺菊,职务董事长。
***与四川中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5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2318.46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58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兆丰
执行员 李双华
执行员 阚能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