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和兴顺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8民初126号

原告:福建和兴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娘宫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河,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锦尚镇锦永路磊鑫商厦****。

法定代表人:杨金盾。

原告福建和兴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福建和兴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和兴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和兴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计1154元,由福建和兴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爱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霞

书 记 员 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