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786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延彬,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建国,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锦尚镇锦永路磊鑫商厦B幢203#。
法定代表人:杨金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艳,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冯建国、***、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常茂泉
审 判 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陈 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