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316号
原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廷斌,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锦尚镇锦永路磊鑫商厦****。
法定代表人:杨金盾。
原告***与被告***、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成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