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4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大桥村江郡华府3栋3层4室。 法定代表人:林熙焘,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锦******鑫商厦B幢20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市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183号。 负责人:***,局长。 上诉人武汉***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市江夏区园林和林业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5民初7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青龙山林场签订了《江夏区青龙山林场鸽子山分场采石场矿山治理复绿和承包经营合同书》及《终止协议书》,约定***公司就其破损山体复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林地享有治理面积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规定,武汉市江夏区青龙山林场作为案涉林地使用权人,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公司作为案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认为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行为造成了其林地、**的损失,则其有权向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主张侵权责任。本案中,***公司与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对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范围是否涵盖***公司承包经营的林地有争议,有必要追加林地使用权人武汉市江夏区青龙山林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是否存在侵权事实;若存在侵权事实,***公司所诉请侵权造成的林地、**等损失,应通过审计鉴定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5民初73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夏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21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谢 迟 审 判 员  张 剑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