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凤里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1民初963号 原告: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锦******鑫商厦B幢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15822118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凤里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长宁路凤里街道办事处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6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凤里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