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3519号
原告:**1,重庆市垫江县人,现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宁夏隆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509635913XK。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2,重庆市垫江县人,现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陕西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97374。
法定代表人:丁某。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6月22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1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3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王荣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