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初7086号
原告:陕西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丁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中鲁,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丽,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陕西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陕西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晨
书 记 员 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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