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5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609230063。
被申请人:陕西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3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62280XXXX112080041。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62282XXXX101231217。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62242XXXX411221134。
被申请人:石文娟,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14030XXXX106030029。
被申请人:黄亚龙,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1XXXX40125403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文娟、黄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4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9XXX10、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庆支行账号为61XXX58内的存款共计104.25万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91XXX010、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庆支行账号为6100XXX958内的存款共计104.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悦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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