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22执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隆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509635913X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9737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夏隆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宁012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陕西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隆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款5302977.19元。申请执行人宁夏隆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53915元,执行标的共计5356892.1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隆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款达成和解并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宁012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