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2财保138号
申请人:**,男,1990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申请人: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红***政府办公楼附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696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96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