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2民初754号
申请人:安徽省广德县永佳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桃州镇山关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941477860。
法定代表人:廖家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镇政府办公楼附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8030306X4。
法定代表人:李小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省广德县永佳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不足之数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邓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