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2民初754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广德县永佳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桃州镇山关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941477860。
法定代表人:廖家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镇政府办公楼附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8030306X4。
法定代表人:李小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广德县永佳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广德县永佳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广德县永佳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180元,由安徽省广德县永佳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邓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