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2民初754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省广德县永佳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桃州镇山关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941477860。
法定代表人:廖家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镇政府办公楼附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8030306X4。
法定代表人:李小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省广德县永佳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皖1822民初7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邓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