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8872号
原告:巢湖三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路与金山路交叉口巢湖亚夏汽车城摩配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MXBQKX3。
法定代表人:宁燕,公司经理。
被告: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镇政府办公楼附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8030306X4。
法定代表人:李小贺。
被告:李四虎,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蒋俊金,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李传恒,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三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四虎、蒋俊金、李传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巢湖三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巢湖三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华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鸿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