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31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汪春山,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杨郢乡红星村陈郢组31号,身份证号码3411221969021946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祥,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杨镇镇政府办公楼附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8030306X4(1—1)。
法定代表人:李小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明明,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波,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汪春山与被申请人芜湖***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皖1122财保16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芜湖***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财产。汪春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对已保全的财产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汪春山主动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查封银行存款及等额财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海青
人民陪审员 张美芹
人民陪审员 马绍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胡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