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6127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芜湖***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镇政府办公楼附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8030306X4。
法定代表人:李小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与被告芜湖***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27337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前后,芜湖***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白茆镇2017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水泥路(一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二被告将部分劳务交给原告,由原告劳务包清工完成水泥路的修建,双方约定劳务单价为15元每平方米。在劳务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2019年2月,经结算,施工面积为54000平方米,劳务费总额为810000元,已付536625元,下欠劳务费27337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芜湖***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所在地为芜湖市鸠江区,被告***住所地为芜湖市鸠江区,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为芜湖市鸠江区,被告***住所地为芜湖市鸠江区,故芜湖***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芜湖***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革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