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2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杨镇镇政府办公楼附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8030306X4(1—1)。
法定代表人:李小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明明,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祥,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颂,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审被告:许建才,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芜湖***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颂、许建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芜湖***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芜湖***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由上诉人芜湖***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奎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