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孖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上田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7471659C。
法定代表人:肖国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东方豪苑****会信用代码:91431300776787648B。
法定代表人:邓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孖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9)吉仲裁字第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百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孖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吉仲裁字第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阳东平
审判员 郑 眉
审判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小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