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强文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古丈县强文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3126执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古丈县强文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执行人:向攀,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古丈县强文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古丈县强文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向雪原
审判员***
审判员张开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