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3126执保1号
申请人:**,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申请人:古丈县强文道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
被申请人:***,男,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申请人向攀,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古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古丈县强文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个人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古丈县强文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及***在古丈县交通运输局和古丈县地方公路管理站的河南滨河码头工程款5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以位于湖南省龙山县民安镇朝阳东路的一套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个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古丈县强文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及***在古丈县交通运输局和古丈县地方公路管理站的河南滨河码头工程款5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对申请人**、**白申请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龙元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