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3724号

原告: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新泺大街786号。

法定代表人:荆书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创新大厦3层3033号。

法定代表人:程里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良,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大陆公司)与被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博奇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制)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大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3.8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损失以13.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6月29日签订《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3(1*220MW)机组环保改造工程脱硫系统分散控制系统(DCS)采购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设备,合同款13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设备,现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质保期,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交付全部货款。被告至今尚欠13.8万元不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博奇电力公司辩称,采购合同约定价款为1380000元,我公司已支付1242000元,尚未支付138000元为质保金。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延迟供货情况。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原告实际供货时间为2015年9月4日,延迟供货15天,根据合同17.1(3)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为1380000*15*3%=621000元。根据合同17.1(5)约定扣款发生,被告可在任意一笔款项中扣除,因此我方无需支付任何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瓷缸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6月29日,济南大陆公司(卖方)与博奇电力公司(买方)签订《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3(1*220MW)机组环保改造工程脱硫系统分散控制系统(DCS)采购合同》(合同编号:BD15-FPC004-FGD-CON011-0078.00),约定:“第一章
合同标的 1.1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3(1*220MW)机组环保改造工程。1.2设备名称:分散控制系统(DCS)。1.3数量:GE新华一套。第三章
合同价格 3.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3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元整)。第四章付款方式。4.1付款方式:电汇、银行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4.2合同价款的支付方案:4.2.1预付款:买方在收到如下合格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138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整)。4.2.2到货款:合同规定产品到达现场后,买方在收到如下合格单据后2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80%的货款,即人民币1104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万零肆仟元整)。4.2.3质保款:合同总价的10%作为合同产品质保金,待该合同产品质保期满且合同产品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虽出现质量问题但卖方已及时维修/更换的,在买方签署“最终验收证书”或最后一批合同产品到货之日起36个月(两者以先到日期为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10%的货款,即人民币138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整)。第五章 交货和运输 5.4卖方负责合同产品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及保险。5.5每套合同产品交货日期以到现场后双方签署外观检查接收单的时间为准。此日期将作为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的依据。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17.1如果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交付进度交付全部合同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卖方应按以下标准付给买方迟交设备的违约金:(1)延迟1周之内,每日扣除合同总额的1%作为违约责任;(2)延迟1-2周之内,每日扣除合同总额的2%作为违约责任;(3)延迟2-3周之内,每日扣除合同总额的3%作为违约责任;(4)延迟3周以上,买方有权要求立即解除合同,除上述1)、2)、3)项扣除之外,要求卖方另行承担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责任;(5)上述扣款情形如有发生,将直接在任意一笔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买方将另行向卖方追缴。买方将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方式另外采购与迟交设备类似的设备。卖方应承担卖方采购类似设备时超支的费用并承担迟交货物违约金。附件1交货进度。名称:DCS;发运地点:上海;交货地点:山东怡力北京博奇项目部;数量:一套;交货时间:2015年8月20日货到现场……。”

2015年8月31日,济南大陆公司向博奇电力公司发运货物,博奇电力公司员工张超于2015年9月4日签署送货回执。

2017年7月19日,济南大陆公司与博奇电力公司签署《系统验收报告》,载明:“工程名称为:北京博奇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3-4机组脱硫环保改造;合同号为BD15-FPC004-FGD-CON011-0078.00。在双方技术人员共同努力下,由济南大陆公司实施的北京博奇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3-4机组脱硫环保改造项目,已通过现场测试验收,运行正常。”

博奇电力公司认可已支付货款1242000元,剩余138000元货款即质保金尚未支付。博奇电力公司辩称因济南大陆公司迟延交付货物,故剩余货款应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

博奇电力公司提交2015年7月15日、16日与济南大陆公司的电子邮件内容,济南大陆公司发件人“李司慧”曾于2015年7月15日于电子邮件中询问“听贵司王洪伟口头说3#机组+公用是8.20号,2#机组在9.20号,4#和1#机组在2016年1月前后,我方合同中发货时间是全部在2015年8.20号,还是按合同中交货日期执行吗?请确认”;博奇电力公司回件人“liugw”于2015年7月16日回复电子邮件“3号8月20日,4号的等候通知”。

本院认为:济南大陆公司与博奇电力公司签订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3(1*220MW)机组环保改造工程脱硫系统分散控制系统(DCS)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博奇电力公司自济南大陆公司采购设备,并约定由济南大陆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送货至博奇电力公司项目部,且根据双方的电子邮件往来回复内容,博奇电力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再次确认本案诉争3#合同的发货时间为8月20日,博奇电力公司于2015年9月4日签署收货回执,即济南大陆公司迟延交付货物15天,其迟延交付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博奇电力公司辩称因济南大陆公司迟延交付货物而应当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的理由,有据可依,本院予以采信,但双方合同约定迟延交付货物2-3周之内,按每日扣除合同总额的3%作为违约责任,该约定违约责任明显过高。鉴于济南大陆公司虽迟延交付货物15天,以及未对博奇电力公司造成较大实际损失的实际情况,本院对违约责任酌情予以调整为合同总额的5%。博奇电力公司现尚欠货款 138000元,扣除69000元违约金后,应向济南大陆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9000元。

二、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7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0元(已交纳),由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30元(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立楠

二O二O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