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1943号
原告: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于宪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强,男,汉族,1990年3月2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荆书典,董事长。
原告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琦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