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2806号 原告: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7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6020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北京众乐欢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兴业路55号-21460(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青岛三山重九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登州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ETWFPO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第三人:青岛三山石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大泽山镇沙沟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3410439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众乐欢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三山重九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三山石石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大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