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环博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环博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4515号
原告:北京市中环博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9层101内1883号。
法定代表人:温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青龙,河北戊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光华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张秉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涛,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律师,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滨,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职员,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北京市中环博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电力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市中环博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中环博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金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