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19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师范街37号院1号楼1单元601号。
被执行人北京市中环博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7层809。
法定代表人温林,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北京市中环博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我院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市中环博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经本院核实,北京市中环博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立案起诉***劳动合同纠纷,本院已立案,案号为(2021)京0106民初9554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主张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合法有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所提的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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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秦建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丁千里
书 记 员 王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