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3民初4836号之一
申请人:徐州葳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大龙湖刘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绩硕电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与学府街交叉口候机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葳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绩硕电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苏0303民初4836号民事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绩硕电建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绩硕电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63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阎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