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绩硕电建有限公司

河南绩硕电建有限公司与徐州葳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3民初4836号
申请人:徐州葳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大龙湖刘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绩硕电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与学府街交叉口候机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葳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绩硕电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葳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绩硕电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6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葳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绩硕电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06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1223元,申请人徐州葳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